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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人员及岗位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22 04:44:08 来源:常见问题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保安员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国有保安人员工作标准,提升保安服务的品质,充分的发挥保安力量在维护首都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和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三条保安员受所属分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按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工作事项,服从并服务客户单位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及客户单位相关安保工作要求,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保安职责,维护客户安全。

  (一)负责在服务区域出入口,查验出入人员证件,检查登记出入的人员、车辆和物品;

  (二)负责在服务区域内或对特定目标进行巡逻、警戒、守护、疏导及安全检查;

  (三)负责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负责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提供技防、物防设施的安装、维护、保养及报警后的先期处置等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五)对在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现场;

  (六)负责在服务区域内配合客户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检查、发现,并及时报告,协助客户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履行社会信息员责任,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提供情报信息线索。

  第六条认真参加客户单位及所属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逐步的提升自身安保工作技能与服务水平。

  第九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规范执勤、热情服务,认真落实客户单位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积极努力配合公安监管部门、总公司各级纠察部门的现场检查督导,并服从和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持证上岗,严格落实所属分公司及客户单位有关保安员请销假、交接班、请示报告、勤务登记等制度。

  第十二条执勤中及时有效地发现巡逻区域内的可疑人可疑物,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上报并予以核查处置。

  (一)保持头发、面容整洁,发型文雅大方,不得染鲜艳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蓄胡须;

  (一)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

  (二)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为违法嫌疑犯通风报信;

  (三)穿着、佩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驾驶警车,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使用警械武器;

  (九)独立执行涉及治安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扣押证件、财务等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按时到岗到位。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严禁以QQ、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式发布、传播涉及工作及执勤的相关信息,严禁私自接受各个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在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中,恪尽职守,在预防、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或涉访涉诉等各类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按照总公司《保安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保安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其所属分公司依据本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系统各分公司应依据本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安员工作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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