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意大利经济学家巴莱多发明了“二八定律”,杜拉克在其《成果管理》中也对此进行了证明,认为20%的人力资源创造了80%的销售和利润,而80%的人力资源只创造了20%的销售和利润。很多人据此提出报酬分配中的二八定律,认为报酬中的80%应该分配给创造了80%利润的20%员工,这种理论又被“核心人力资源理论”所强化。
从结果看,是少数人创造了大多数财富。但这个结论并不意味着80%的人不重要,或可以被忽略。通用电气前CEO韦尔奇认为,前20%是最优秀的人,但中间70%人做了最多的事情,他们是公司的主体,也是GE业务成败的关键。"HPWay"(惠普之道)的五个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公司的成功是靠大家的力量来完成,并不是靠某个个人的力量来完成。也许更显著的案例是在NBA,火箭队的姚明和麦迪或许一场比赛能共同投中100分中的80分,也就是说2个人(占可参赛12名球员的20%左右)创造了五分之四的业绩,但如果没有其他人的配合,姚明和麦迪的分数可能要大大下降;如果没有其他人的得分,姚明和麦迪的分数因为不能帮助球队取胜而变得毫无用处。
因此,财富创造定律并不是分配定律,如果依照财富创造定律进行分配,会引起很多冲突与不和谐,如:引发大多数人的不满意、组织内部冲突、员工用脚投票等。那么20%的人应该拥有多少收入比较合适呢?
按照国际惯例,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其实,一个国家有所谓的基尼系数,一个企业也可以有收入分布系数。我个人认为,20%的人占有的收入首先应该大于20%。其次,我认为这些人的收入不能超过公司薪酬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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