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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换岗期间猝死公司要求吊销工伤确定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4-02-05 12:57:00 来源:客户案例

  刘某系某保安公司员工,作业责任是岗亭值勤收费,对暂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指挥停放到暂时车位,关于影响通行的车辆呼叫挪车。

  刘某的上班时刻固定为7:30-9:30,11:30-13:30,15:30-17:30,不值勤期间能够到宿舍歇息睡觉。事发当天,搭档9:40接刘某的班。接班后,刘某说想在岗亭外面的大榆树下纳凉歇息。当天10:40分左右,被搭档发现猝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刘某为工伤,保安公司对此存在贰言,以为换岗期间不属于上班时刻、作业地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吊销人保局作出的确定工伤决议。

  刘某作业岗位在岗亭和指挥倒车的停车场,而其逝世地址在岗亭邻近的大榆树下,刘先生在非上班时刻突发疾病逝世,也非在作业岗位逝世,人保局确定为工伤过错,要求吊销确定工伤决议。

  首要,原告保安公司未按国家规则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致使其员工刘先生在作业中产生损伤后不能及时得到工伤补偿,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

  其次,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事端陈述中,以为刘先生发病时处于工休时刻,不在上班时刻和作业岗位上,不该确定为视同工伤,但仅供给该单位员工的证言及未经自己承认的排班表,且与被告在公安机关了解的状况不符。该项目保安队长在公安机关说到事发当日刘先生在上午7时30分上班,刘先生在倒地之前还与其有过沟通,并指挥其停放车辆。被告在处理刘先生的工伤确定请求作业中,查询充沛,适用法律和法规妥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保安公司员工刘某在该单位承揽的项目小区南门岗亭东侧突发疾病。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该景象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在上班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的景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查询状况,对刘某作出视同工伤确定,并无不当。法院终究判定驳回了保安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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