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安博,我们竭诚为您服务,期待与您合作!
定制咨询热线0731-86906038
安博
您的位置首页 > 客户案例

广元城管局发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2-14 21:55:56 来源:客户案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办法》《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物品和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包括公共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成立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市自然资源、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协调机构,建立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设置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交通组织规划,协助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设置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收费等工作由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停车收费企业)具体负责。

  第六条市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设计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该依据社会经济和交通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鼓励设置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桩等装置。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建设多层智能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多层智能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定种类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依规定定期检验。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便于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市区空闲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根据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设置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登记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共停车场业主或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作为经营者。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六)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国土等相关批准手续。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主干道高于其他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单位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单位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临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停车收费企业施划。

  第二十一条 在住宅小区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小区业主委员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现场核实后,由停车收费企业进行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收费,收取的费用由停车收费企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分配。

  第二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六)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周转率;  (七)符合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六条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因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除外。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缴纳的费用为公共资源占用费,停车收费企业不负责车辆、随车物品保管和车辆刮擦、损坏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市城区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加强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停车场建设管理信息共享。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违法停放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机动车相关信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私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的;

  (四)占用机动车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的。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不依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逃避缴费的,可以将其逃费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城区,其范围为:东至九华岩,西至盘龙镇深沟村,北至黑石坡山脊,南至南山山脊;具体范围有: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万缘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元经开区下西坝街道办事处、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等9个街道办事处和盘龙镇全部区域。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安博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