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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就一定被拆除吗?

发布时间:2024-01-03 05:08:04 来源:综合除臭一体机

  经常遇到来人来电咨询,说是如果自己辛辛苦苦盖起来的房子被认定是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就一定被拆除吗?

  我们认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不一定会被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违反法律建筑在被行政主任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其实,即便有些被认定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比如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等情形,就不属于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遇到拆除,必须维权。详细情况需要具体对待。

  即便定性为真正的违反法律建筑,也有法定的拆除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维权的。

  那么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如何走合法的拆除程序呢?首先,规划部门要依法对违反法律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然后作出《限期拆除违反法律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反法律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违反法律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违反法律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反法律建筑实施。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反法律建筑的。

  如果政府认为你的房子是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直接了,你能够最终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没办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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