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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作业性收费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7 08:33:45 来源:综合除臭一体机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作业性收费办理,阻止乱收费,保护合理收费,保护国家、企业、作业单位和公民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顺利利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办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办理功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能和自然资源等办理按规则收取的费用。

  作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作业单位等不以盈余为意图,向社会供给某种特定服务按规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作业性收费应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妥当,一致领导,社会监督的准则。

  行政性收费有必要从严操控。除国家还有规则外,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责任规模内的公务活动,准则上不可以收费。

  各级财务、审计、监督和其它有关事务主管部分,应依照各自责任,协同物价部分做好行政、作业性收费的办理和监督作业。

  第六条设置行政、作业性收费项目,有必要以法令、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则为根据,并具有办理行为或服务现实;严厉实施申报、批阅手续。

  第七条行政作业性收费的项目、规范,除国家还有规则的外,由省物价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批阅。其间重要的收费项目、规范,由省物价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审阅,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物价局、财务部存案。

  行政性收费规范应根据行政办理的合理开销,结合财务拨款状况审定。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需加收办理费用的,须声明理由、根据。

  作业性收费规范应根据供给特定服务所需的合理开销,结合财务拨款状况,考虑社会、大众的承当承受的才能审定。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批阅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禁绝私行拟定行政、作业性收费项目、规范。

  第九条省物价部分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权限的规则、发布行政、作业性收费办理目录,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行政、作业性收费实施许可证准则。凡按本办法同意的行政、作业性收费,物价部分应发给《四川省收费许可证》。《四川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分一致制发。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必定要加强收费办理,运用省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的《四川省行政作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准则,建立行政、作业性收费专项帐册,定时向同级财务部分陈述出入方案和履行状况;严厉依规则规模开支,禁绝挪作滥发资金、补助和什物的开支,上级事务主管部分应加强监督办理。

  第十二条行政、作业性收费的出入,有必要归入财务部分的监督办理。归于财务预算内收入的行政、作业性收费,由财务部分归入预算办理;归于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作业性收费,归入财务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归于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办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处分规则》进行纠正、查办。对乱收费单位的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分视其情节按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对乱收费的行为,缴费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部分检举揭露。物价部分对检举揭露者应予保密,并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表彰、奖赏。

  第十六条不按财务办理规则运用行政、作业性收费金钱的,由同级财务、审计部分依照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十七条被处分者对物价、财务、审计部分处分决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财务、审计部分请求复议,上一级部分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省各地区、各部分现行各种行政、作业性收费规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起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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