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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

发布时间:2024-01-17 17:32:10 来源:综合除臭一体机

  违章建筑虽然不合法,但当事人对其建筑材料仍有所有权。无论是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还是强拆,建筑材料仍然属于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决定没收违反法律建筑,没收的对象表面上是建筑物,但涉及的权利不是当事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是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获得印证。在审理损害、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多次裁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虽然对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没有所有权,但对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却有所有权。

  当事人占有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是客观事实,但这里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非法律权利。 “占有是主体基于占有的意义而控制客体的事实。这种事实上的控制……无论占有者对事物的控制有没有据为己有的意义,只要客观状态控制形成,占有才能构成。” “占有可以是有原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没有原权的占有。虽然建设者不享有违反法律建筑的所有权(主体权利),但由于其实际管理和控制,也构成了一种占有,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从占有中衍生出来的是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的实际使用和利益。当然,这种使用和受益是受法律限制的,不同于合法不动产的使用和受益,但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第《物权法》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因违法建筑买卖、出租、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

  这里要说明的是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租金收入的属性。由于大量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被用于出租,应注意租金收入的合法性。目前,关于租金收入存在三种观点:非法收入、不当得利和合法收入。作者觉得,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应理解为非法所得和不当得利,而应视为合法所得。当事人的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合法所得征税,这是我国所得税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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