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安博,我们竭诚为您服务,期待与您合作!
定制咨询热线0731-86906038
安博

“违建”都必须拆除吗?

发布时间:2024-02-24 06:31:35 来源:综合除臭一体机

  在拆迁中,有时会遇到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成“违建”。认定理由多样,有的是没有相关证件,有的是位置不对。那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是“违建”呢?

  “违建”,顾名思义就是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建筑物。那违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这类房屋一般是占用的土地有问题,比如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由于国家对基本农田管控很严格,毕竟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因此基本农田是被明确禁止的“红线”,逾越这条“红线”所建设的建筑物,一定予以拆除,即使获得了行政机关审批具有建设许可的房屋,只要占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也会拆除,不过要是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因为行政机关的疏漏而获批建造的房屋,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背后的法理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城乡规划法》出台后,所有的建房行为都有必要进行审批,拥有建设许可才容许建造房屋。而在之前是不需要建设许可的。但是不能理解成《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所有没有审批的建设都是不违法的。在认定“违建”时不光看这一部法律,比如《城市规划法》,在还没出台《城乡规划法》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也是“违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和法规也会构成“违建’,如《消防法》规定建筑要有应急通道和配备消防设施,没有这些消防措施也有一定的概率会被认定成“违建”。

  这是“违建”认定最常见的类型,一方面很多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是管理宽松,就造成很多人的房屋没有相关证件。在拆迁中,按照“违建”认定程序,首先要对疑似“违建”房屋进行考察,一般会要求产权人拿出相应的证件,结果可想而知,有些人根本拿不出,后期就被下达了违建认定书,但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就是“违建”,所以不能以有证无证作为“违建”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有一些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加盖了一些房屋,行政部门认定该房屋是“违建”,但村集体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再加之老百姓对法律不甚了解,所以村民往往只会跟村委会打一声招呼,就开始建房。对这种的房屋不宜认定成“违建”,背后的问题大多是为了执法效率。如果建房人在村集体内只有一处房屋,而且也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加盖翻建,即使是在《城乡规划法》后也不能简单认定成“违建”。该观点在一些法院的判决中也多有体现。

  有些人的住宅建造最简单,看上去像“违建”。但是像“违建”并不意味着就是“违建”。对于简易房,有些是临时建筑,如果处于临时用地许可时效内,是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房,如果拆迁是要给与补偿的。而不能因为房屋简易,就认定成“违建”。

  在现实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考虑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对“违建”的处理上,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拆除,行政行为除了符合法定程序还要符合比例原则。比如有一户农民在村里的空置闲地上造了一处房子,法律规定新盖房需要审批,但老百姓不懂法,就私自建造起来了,那依据《城乡规划法》这个属于“违建”。同时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代表一定就要拆除,像这个例子中的房屋,只是程序上的违法,如果将相关手续补齐,没有必要进行拆除,这就是比例原则的体现。

  结语:“违建”拆不拆跟房屋的违法性质有很大的关系,并不是一概拆除。如果是认定的“违建”不违法,即认定行为本身存在违法,当然不能拆除;而如果是房屋审批方面的程序性违法或者缺乏某些许可条件,但又是可以补救的,那就采取对应的措施,消除违法点。这样既实现了行政管理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同时也保护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安博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